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财税字[1995]80号文《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