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转发给你们,对按《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批文,应同时抄报省局一份,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