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