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不发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2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