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4]4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