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