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区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联系。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