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发[2002]5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