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新文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广东省反映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北京市地税局以(京地税营〔2005〕468号)文件,进行了转发。其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总局意见,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的规定执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第(一)项中有关对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单位实行先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再退税的规定,应停止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演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规定:“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规定,因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第(一)项中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
三、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新、老规定的比较
新规定主要是再一次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的规定,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同时也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第(一)项“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补充为:“对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单位实行先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再退税的规定,应停止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也就是说,对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一次重申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