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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总局【2013】21号公告)要求,我局在远程申报系统新增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将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启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只对涉及个人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申报表进行调整,我局目前使用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暂不调整。

二、本次调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种类

(一)新增的申报表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4、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5、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6、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汇缴)》

个别申报表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如下: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该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对本人基础信息的填报;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本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个人报送上述表2-7以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汇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律师行业核定征收方式)》前,必须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3、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本表适用于查账以及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与以往不同的是,该申报表填报口径为“本期”,与以往申报表累计的逻辑关系不同。

4、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汇缴)。该申报表第7行“调整额”的填写,仅适用于合伙企业汇缴年度内发生增、减合伙人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二)保留的报表

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表格内容不变,名称改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律师行业核定征收方式)》。该申报表的勾稽关系与原申报表一致,仅适用于律师业核定征收率方式。

三、为了方便纳税人,青岛市地税局在今年4月份增加“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功能,相关纳税人在4月份申报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事宜时,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在办税厅办理开通网上申报事宜。

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请拨打0532-85919292咨询 , 政策咨询请拨打0532-12366-2。

青岛市地税局

2014年3月31日

附件: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4、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5、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6、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汇缴)》

8、《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律师行业核定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