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调整问题
2006年6月16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营〔2006〕290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75号)文件。
一、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新规定
国办发〔2006〕37号文件涉及税收政策的新规定为:“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二、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演变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对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营业税优惠政策做过规定:
1、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3、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4、“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三、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此次,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6〕37号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涉及税收问题,只对销售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即:将原政策中的“2年”改为“5年”。 这次调整的营业税政策既体现了对投机性炒房和投资性购房的进一步遏制,也体现了切实调整住房结构、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调控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