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资讯
法律法规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继续教育
首页
>
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大地税函[2007]167号 颁布日期:2007-10-15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地区:辽宁 时效性:有效
各基层局:
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