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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