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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三点中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在《通知》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