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