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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10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