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