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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5]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