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所得税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89号    2005年5月11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3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