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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