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