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所得税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