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