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