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2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