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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财税[200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