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