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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