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