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二○○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