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