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辽宁省优秀专家”称号获得者取得的专家津贴、补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辽地税函〔2003〕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