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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