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文中第四条残疾人税收优惠按闽政[1994]15号和闽地税发[1997]20号转发闽政[1997]8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