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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文中第四条残疾人税收优惠按闽政[1994]15号和闽地税发[1997]20号转发闽政[1997]8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