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