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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