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1998年5月15日国税函(1998)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