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业主费用扣除标准,请按晋地税所字[199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