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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1997年3月26日国税发[199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