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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