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