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6]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12日国税发[1996]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