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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函[1996]658号《国家税务总同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3日国税函[1996]6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