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粤财法[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