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资讯
法律法规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继续教育
首页
>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财税法[2004]589号 颁布日期:2004-07-08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地区:安徽 时效性: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