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