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