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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擅自出租柜台进行处罚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关于对企业擅自出租柜台进行处罚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7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擅自出租柜台进行处罚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7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设立的非私营企业擅自出租柜台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项及其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对其进 行处罚。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