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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