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